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专题介绍。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深圳市按最高额规定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票免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市地税局采取集中认定和日常认定两种方式,集中认定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进行(认定期),认定所属期为前一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认定纳税人可随时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