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宾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重庆在宜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 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重庆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宜宾市场,面向全 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同提高重庆工商企业在宜宾的信誉,进一步发展宜宾和重庆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宾市工商业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宜宾市临港开发区国际青年城2幢3单元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交流与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组织会 员考察学习,帮助会员拓宽市场。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为会员提供一个互利互惠,资源共享的平台。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积极参加宜宾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八)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重庆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凡经宜宾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重庆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宜投资兴办的企业均可成为 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排忧解难,协调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3年,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 各理事各司其职,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严重违规或失职情况,由本会会长通过理事会进行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每年对本会的章程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修改部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8日会员大会修订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宜宾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宜宾市重庆商会